原住民身分法  ( 97 年 12 月 03 日)
第2條
本法所稱原住民,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,其身分之認定,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山地原住民: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,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。

二、平地原住民: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,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,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 (鎮、市 、區)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