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8 日)
第22條
登錄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錄,應於撤銷或廢止次日起三十日 內,繳回登錄證書,並將受理全部認可案件之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登錄機構辦理,該機構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
前項經廢止或撤銷登錄之登錄機構,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