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8 日)
第17條
登錄機構應依登錄證書所載類別,辦理各類別內所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品目之認可,不得拒絕或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認可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