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8 日)
第15條
登錄機構除依第十三條辦理認可業務外,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使用認可標示之管理。

二、違反規定使用認可標示或為不實標示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事宜。

三、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認可之協調聯繫,並登載認可資訊。

四、建置認可資訊查詢服務網站,並製作申請認可範例說明、認可須知、 審查細部作業規範、相關問答集、統計資料等。

五、辦理型式認可、個別認可號碼之編列登記,並於每月將認可作業成果 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
六、設立專戶辦理認可業務收支事宜。

七、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;其於十一 月前登錄者,並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提送該年度之工作計畫。

八、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