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8 日)
第13條
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業務如下:

一、型式認可、型式變更、輕微變更、型式認可書記載事項之變更、個別 認可及型式認可展延案件之受理、書面審查、認可試驗、派員會同實 施試驗、認可審議小組審查、申請文件列冊登記、電腦存檔管理、資 訊公開作業等。

二、設立認可審議小組,辦理型式試驗結果之審議事項;其委員之遴任及 異動,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。

三、型式認可書及認可標示之核發,並訂定管理措施。

四、與取得認可之業者簽訂契約。

五、對市售之認可品辦理抽驗,各認可業務類別每年至少抽驗一件且不得 低於型式認可案件合格件數之百分之二;必要時,中央主管機關得增 減抽驗產品品目及比例。

六、對取得認可但未持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,限期改善或終 止認可。

七、認可案件之異議、違規使用或仿冒事項之處理。

八、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所定認可作業規定、標準作業程序 與收費項目及費額,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;修正時,亦同。

九、其他與認可有關之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