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8 日)
第12條
登錄機構辦理型式認可、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作業,應於其實驗室進行試 驗或派員至產品產製廠(場)會同實施試驗。

前項會同實施試驗之產品產製廠(場)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產品申請人設有試驗設備及技術人員。

二、經登錄機構實地審查具試驗能力。

第一項登錄機構應於試驗完成後出具試驗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