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8 日)
第10條
登錄機構之實驗室遷移者,應於遷移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,提具計畫書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。

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建築物基本資料。

二、遷移前後之試驗設備清冊及校正。

三、遷移期間認可業務之執行方式。

四、申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異動證明文件。
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。

第一項計畫書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;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,駁回其申請。

實驗室遷移完成後,應檢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重新核發之實驗室認 證證書,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