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8條
登錄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型式認可作業:

一、書面審查: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。

二、實施試驗:

(一)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,於登錄 機構試驗室進行試驗或由登錄機構派員至產品產製廠(場)會同實 施試驗。

(二)登錄機構辦理試驗時,應依試驗項目具體載明試驗結果,其有建議 事項者,應詳述理由。但申請人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第三 公證機構試驗報告者,登錄機構得逕依所提資料文件審查,免予實 施試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