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7條
進口品申請型式認可者,除依第五條規定外,並應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;其試驗報告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第三公證機構所開具者,應經我 國駐外館處驗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