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5條
申請型式認可,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登錄機構辦理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工廠登記、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影本。

三、試驗設備、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。

四、公司該產品之主要生產設備及流程說明書。

五、品質管理說明書(內容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、品質管理系統,零組件 及庫存品之管理,製造、組裝作業流程等文件)或國際標準組織(IS O) 九○○一認可登錄證書。

六、產品之設計圖,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與零組件之名稱、尺度及材 質,並附實體正面、側面、背面圖片(含照片)及有關技術文件(包 括產品型錄、使用手冊等)。

七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、登錄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 或廠內試驗紀錄(須為申請日前之二年內作成者),載明引用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或國外標準,與測試之標準值及結果值。

八、施工安全或設置規範及維修保養手冊。

九、文件為外文者,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。

自國外進口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(以下簡稱進口品)免附前項第二款工 廠登記證明文件及第三款、第四款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