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29條
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者,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 月內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,登錄機構得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