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26條
個別認可標示之附加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於產品本體上明顯易見處,以不易脫落之方式附加認可標示。

二、產品之其他標識或文字不得與認可標示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