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21條
申請個別認可而未設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者,得借用登錄機構或已取得 型式認可,且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、工廠、機關(構)或團體 之設備及場地進行試驗,並應檢附該借用單位之同意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