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型式認可:指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型式,其形狀、構造、材質、成 分及性能,經登錄機構認定符合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及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。

二、型式變更: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,其變更之部分 對其形狀、構造、材質、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。但其為動作原理、 主要構造或材質變更者不屬之。

三、輕微變更: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,其變更之事項 不致對其形狀、構造、材質、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。

四、個別認可: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,於國內製造出 廠前或國外進口銷售前,經登錄機構認定其產品之形狀、構造、材質 、成分及性能與型式認可相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