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19條
登錄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個別認可作業:

一、書面審查: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。

二、實施試驗: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 ,於登錄機構試驗室進行試驗或由登錄機構派員至產品產製廠(場) 會同實施試驗。但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,得由申請人 檢附廠內試驗紀錄、受驗成績履歷等品管檢查文件審查,免予實施試 驗。

個別認可進口品適用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確有困難者,得引用國 外之標準,在國內進行試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