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6條
個別認可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實施免會同試驗:

一、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。

二、累積受驗合格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所定數量以上。

三、取得國際標準組織(ISO) 九○○一認可登錄。

實施免會同試驗之品目,登錄機構應每半年派員會同實施抽樣試驗一次; 抽樣試驗結果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,該批次判定不合格,且 次批次恢復為普通試驗。

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之品目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恢復為普通試驗:

一、廠內試驗紀錄不實。

二、未申請個別認可達六個月以上。

三、取得認可標示之產品不符本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,經登錄 機構查證屬實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