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5條
個別認可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、試驗項目及數量,辦理抽樣試驗 。

前項個別認可抽樣試驗等級,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、普通試驗、嚴格試驗 及最嚴格試驗,試驗嚴寬等級之調整如附表。

第一項個別認可依國家標準(CNS) 九○四二隨機抽樣法及下列各款規定 進行抽樣試驗。但生產或進口數量較少者,得適用少量生產或少量進口之 普通試驗:

一、第一次申請個別認可應以普通試驗為之,依試驗結果,決定下一批試 驗之等級。

二、有輕微變更者,依變更前之試驗等級進行試驗。

三、試驗設備或場所有變更時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(一)試驗等級依變更前之等級進行試驗。

(二)需調整試驗等級之批次,以變更後之批次數重新計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