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2條
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、材質、性能、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,應符合 下列共通性質規定:

一、各部構造及零件之材質、製造及裝配方法應與申請之設計圖相符。

二、具堅固、安全之構造,不得有傷痕、裂痕、變形、破損、劣化、接觸 不良等情形或傷害使用者之虞。

三、構造具耐久性,零件應安裝正確且不易鬆脫,不得因震動、衝擊產生 使用或產品性能之障礙。

四、使用材質可能銹蝕者,應採取防蝕措施;零件使用非金屬材質者,應 為不易變形構造。

五、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依產品設計原理、材質、構造及性能辦理。

前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、材質、性能、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之個 別性質,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,實施型式認可、型式變更及個別 認可試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