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10 月 27 日)
第9條
主管機關受理明火表演申請,除採書面審核外,得會同都市計畫、建築管 理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單位,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實地勘查 ,該表演場所之管理權人,應派員說明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及表演情形,並 演練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機制。

主管機關於許可後,得派員進行抽查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、第十條至第 十二條規定之內容及現場督導相關防火安全機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