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
( 100 年 10 月 27 日)
第8條
表演區域及外緣二公尺內之地面、牆面及地面上方六公尺以內之天花板或 樓板,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:
一、以木板、未固著式泡綿、未具防焰性能之布幕等易引發火災之材料裝 潢或裝飾。
二、未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。
三、有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