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10 月 27 日)
第7條
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安全防護措施計畫,應包含下列內容:

一、表演前規劃:

(一)可能產生之危害分析評估。

(二)表演人員與觀眾之距離。

(三)辦理員工安全講習訓練。

(四)用火用電、可(易)燃物品、縱火防制等安全監督管理規劃。

(五)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安全檢查情形。

(六)容留人數之管制措施及其他強化安全防護作為。

(七)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及聯絡資料。

(八)表演區域立面及平面、表演位置、表演動線、消防安全設備及逃生 避難設施之位置、觀眾及員工之概略位置及其他必要之現場簡圖( 單位:公尺)。

(九)設有防火管理自衛消防編組或緊急應變機制,依滅火、通報、避難 引導等編組,運用第八目資料實際演練之情形。

二、表演當日之安全整備:

(一)確認員工任務、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檢查、緊急應變機 制之應變重點及模擬演練、明火表演預演等事項。

(二)場所全程管控用火用電。

(三)明火表演前對觀眾安全宣導之時機與內容。

(四)人員進出管制、維持二方向逃生路徑順暢。

(五)位於所有出入口之引導人員。

(六)防火管理人進行全程監視表演,於火災、地震時,主導自衛消防編 組活動(含滅火、通報、避難引導、關閉音樂音響及啟動照明設備 等作業),並於表演前提醒消費者緊急方向位置。

三、表演後之回復機制:

(一)確認火源熄滅,現場清理及防止復燃。

(二)員工回報平時運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