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10 月 27 日)
第13條
取得明火表演許可後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表演,並得 撤銷或廢止其許可、註銷許可書:

一、實際情形與表演企劃書或消防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不符。

二、於許可表演期間內明火表演場所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故。

三、明火表演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