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10 月 27 日)
第10條
明火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明火表演場所名稱、地址。

二、管理權人、防火管理人及其聯絡方式。

三、許可表演期間、表演區域。

前項許可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,應於表演活動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