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 ( 100 年 01 月 27 日)
第3條
依前條協商改善或使用致造成損失者,起造人得檢具下列文件,向內政部 申請補償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內政部協商改善或使用建築物屋頂層架設電臺通知書影本。

三、建築許可申請書。

四、土地權利證明文件。

五、基地位置圖。

六、建築物之平面圖、立面圖。

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起造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所或居所。其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其名稱、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、 住所或居所。

二、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所或居 所。

三、請求補償之事實、理由、金額及依據。

四、改善方案(改善後建築物改善當層之平面圖、立面圖及改善之樓地板 面積)或同意屋頂層架設電臺使用之內容。

五、申請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