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 ( 100 年 01 月 27 日)
第2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受理內政部公告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內之建築物 起造人(以下簡稱起造人)建築許可申請時,發現有妨礙防救災專用微波 傳輸之虞,應送內政部審核,經認定確有妨礙之情形者,內政部應於收受 建築許可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,以書面通知該起造人進行協商,提出改善 方案,或同意內政部使用屋頂層架設電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