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 ( 99 年 12 月 30 日)
第4條
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:

一、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:

(一)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。

(二)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。

二、裝置於牆面者,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。

三、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。

四、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