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 ( 98 年 03 月 06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(以下簡稱檢驗場)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申請下列事項,應繳納 審查費,其金額如下:

一、認可: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。

二、認可展延:新臺幣七千五百元。

三、認可變更:新臺幣一千一百元。

四、認可證書補(換)發:新臺幣一千一百元。

第3條
申請核發、補(換)發認可證書,應繳納證書費,每張新臺幣五百元。

第4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收取證書費:

一、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,換發證書。

二、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,申請換發認可證書。

第5條
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