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 ( 97 年 11 月 14 日)
第9條
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,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 畫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備查;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送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