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 ( 97 年 11 月 14 日)
第8條
經撤銷或廢止登錄之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,於撤銷或廢 止之日起三十日內,應繳回登錄證書;逾期未繳回者,由登錄機關公告註 銷之。

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依前二條撤銷或廢止登錄者,自撤銷或 廢止登錄之日起,二年內不得申請登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