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 ( 97 年 11 月 14 日)
第7條
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直轄市、 縣(市)政府得廢止其登錄:

一、執行災害應變措施,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、督導,致生不 良後果。

二、因成員異動,不足二十人時,經限期補正,逾期未補正。

三、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