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 ( 97 年 11 月 14 日)
第6條
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(市) 政府得撤銷其登錄:

一、申請登錄檢附文件不實。

二、成員專業訓練重複登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