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 ( 97 年 11 月 14 日)
第5條
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異動情事之一者,應於事 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登錄機關備查:

一、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地址於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轄 區異動。

二、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、住址、電話異動。

三、成員之組成、地址、電話等基本資料異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