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 ( 97 年 11 月 14 日)
第4條
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必要 時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、專家查核登錄條件合格後,發給 登錄證書。

前項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,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得向登錄機關檢具下 列文件申請展延三年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登錄證書正本。

三、成員參加年度複訓證明。

前項第三款所稱複訓,指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 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複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