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 ( 97 年 11 月 14 日)
第3條
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時,協勤區域為單一直轄市、 縣(市)轄區者,應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提出;跨直轄市 、縣(市)轄區者,應依直轄市、縣(市)轄區劃分後,向轄區直轄市、 縣(市)政府提出:

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,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
三、協勤區域之成員名冊。

四、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。

五、年度工作計畫。

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名稱、地址 、類別、聯絡電話及其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、年齡、職業、住址、電話等 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