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
( 94 年 05 月 17 日)
第7條
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、縣 (市) 消防局副局長、港務消防隊隊長應具有下 列資格之一:
一、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。
二、曾任消防機關警正一階主管職務。
三、曾任消防機關警正一階非主管職務一年以上。
四、曾任消防機關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二年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