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 ( 94 年 05 月 17 日)
第3條
警察大學、警官學校、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消防系、所、科、組、班 畢 (結) 業學生,於畢 (結) 業分發職務尚未取得法定任用資格前,其管 理依其他法令規定。

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定職務等階,係指職務列等之最高等階。

本標準以警察官職務所定之遴用資格,於相當官等職等人員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