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 ( 94 年 05 月 17 日)
第15條
下列人員應經警察大學、警官學校消防系、所、組畢業或前二校四個月以 上消防教育結業。

一、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、副大隊長、中隊長、副中隊長、分隊長。

二、縣 (市) 消防局大隊長、副大隊長、分隊長。

三、特種搜救隊隊長、副隊長、分隊長。

四、港務消防隊隊長、副隊長、分隊長。

前項消防教育,應於進用前完成。

本標準施行前警官學校警佐班結業之人員,視為具有第一項所稱消防教育 結業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