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 ( 94 年 05 月 17 日)
第10條
縣 (市) 消防局副大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。

二、曾任消防機關副中隊長以上職務合計一年以上。

三、曾任消防機關相當科員職務一年以上,並曾任分隊長職務一年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