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 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7條
各港口、航空站、加工出口區、科學園區、林區所需消防車輛、裝備及其 人力配置,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及營運狀況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