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 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2條
本標準所稱直轄市、縣(市)消防車輛、裝備及其人力,指直轄市、縣( 市)消防機關及所屬實際從事火災預防、災害搶救及火災調查鑑定等工作 所使用之車輛、裝備及其配置人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