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 ( 105 年 05 月 17 日)
第2條
本標準所稱救護車輛,指直轄市、縣(市)消防機關及所屬執行緊急傷病 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所使用之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