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 ( 106 年 09 月 06 日)
第8條
義勇消防人員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:

一、喪失中華民國國籍。

二、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。

三、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。但擔任顧問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。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 此限。

五、年齡逾第六條各款規定。

六、無故不參加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訓練、第十六條規定之演練(習 )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服勤,一年內達三次以上。

七、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