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 ( 106 年 09 月 06 日)
第12條
幹部訓練之種類及辦理方式規定如下:

一、高級幹部講習班:由本署辦理,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 務(含顧問職)合計滿三年以上之人員,施予十二小時以上之講習訓 練。

二、中級幹部講習班:由消防局辦理,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 職務(含顧問職)合計滿二年以上之人員,施予十六小時以上之講習 訓練。

三、初級幹部講習班:由消防局辦理,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 職務(含顧問職)合計滿一年以上之人員,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 練合格之人員,施予二十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。

四、基礎幹部講習班:由消防局辦理,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(含顧 問職)滿一年以上之人員,施予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