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 ( 106 年 09 月 06 日)
第10條
基本訓練由消防局辦理,集中新進人員施以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訓練。

新進人員具退休消防人員身分者,得免參加基本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