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 附則 ( 104 年 10 月 06 日)
第18條
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之格式及證書費金額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。

第19條
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,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、監造、裝置及檢 修者,除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外,準用本辦法之規定。

第20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