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 獎懲 ( 104 年 10 月 06 日)
第15條
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 得予以獎勵;特別優異者,並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:

一、對消防法規襄助研究及建議,有重大貢獻。

二、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,成績卓著。

三、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,有卓越表現。

四、對協助推行消防實務,著有成績。

前項獎勵方式如下:

一、公開表揚。

二、頒發獎狀或獎牌。

第16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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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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