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服制準則  ( 106 年 06 月 13 日)
第9條
消防人員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換穿春季制服日 ,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規定辦理。但一百零六 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,執行救護勤務者,上衣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 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規定穿著消防工作服上衣。

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,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 前,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