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服制準則  ( 106 年 06 月 13 日)
第5條
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:

一、常服: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、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 時。

二、工作服:

(一)執行防災宣導、值班勤務、消防安全檢查、水源調查勤務時,穿著 消防工作服。

(二)執行救護勤務時,穿著救護工作服。

(三)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,穿著搜救(救助)工作服。

(四)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穿著時機,依各級消防機關之規定。

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勤務,除防災宣導及值班勤務外,得由各 級消防機關指定穿著其他消防制服,於實施前應先公告並向內政部消防署 (以下簡稱本署)備案。

依前二項規定穿著制服時,因氣候寒冷或下雨,得加著大衣或雨具。但執 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,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夾克。

於第一項規定外,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、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