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緊急電源插座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91條
緊急電源插座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緊急電源插座裝設於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(含各該處五公尺以內 之場所)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處,且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之水平 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。

二、緊急電源插座之電流供應容量為交流單相一百一十伏特(或一百二十 伏特)十五安培,其容量約為一點五瓩以上。

三、緊急電源插座之規範,依下圖規定。

四、緊急電源插座為接地型,裝設高度距離樓地板一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 以下,且裝設二個於符合下列規定之崁裝式保護箱:

(一)保護箱長邊及短邊分別為二十五公分及二十公分以上。

(二)保護箱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 料製。

(三)保護箱內有防止插頭脫落之適當裝置(L型或C型護鉤)。

(四)保護箱蓋為易於開閉之構造。

(五)保護箱須接地。

(六)保護箱蓋標示緊急電源插座字樣,每字在二平方公分以上。

(七)保護箱與室內消防栓箱等併設時,須設於上方且保護箱蓋須能另外 開啟。

五、緊急電源插座在保護箱上方設紅色表示燈。

六、應從主配電盤設專用回路,各層至少設二回路以上之供電線路,且每 一回路之連接插座數在十個以下。(每回路電線容量在二個插座同時 使用之容量以上)。

七、前款之專用回路不得設漏電斷路器。

八、各插座設容量一百一十伏特、十五安培以上之無熔絲斷路器。

九、緊急用電源插座連接至緊急供電系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