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
二氧化碳滅火設備
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96條
移動式放射方式,除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第二目、第三目 、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外,並依下列規定設置:
一、儲存容器之容器閥能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者。
二、儲存容器分設於各皮管設置處。
三、儲存容器近旁設紅色標示燈及標明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字樣。
四、設於火災時濃煙不易籠罩之處所。
五、每一具瞄子之藥劑放射量在溫度攝氏二十度時,應在每分鐘六十公斤 以上。
六、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皮管、噴嘴及管盤符合 CNS、一一一七七 之規定。